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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过后税务政策新动向

时间:2018/4/24 15:34:37 浏览:次 作者:郑州注册公司

马上就是到五一了,据郑州百特财务小编了解,从5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纳税申报比对,新的规则对于会计的业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一处填写错误可能造成比对不符,可能会变为异常,相应的税控可能被锁。这次全新的调整有哪些与以往纳税申报不一样的地方?以及面对新的规则我们需要注意地方官?如何避免比对不符?下面郑州百特财务给大家讲解重要内容!

一、哪些信息需要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会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进行对比那些数据

1.表内信息: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

2.发票信息: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进项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缴税信息: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备案信息: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其他信息:申报对比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申报对比新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①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②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③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④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⑤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⑦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

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①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②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三、需要注意的方面

1、一般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解读1:使用商品编码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发票,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无需申报纳税,不纳入票表比对。目前不征税发票有以下12种情形可以开具:

不征税发票有以下12种情款

商品编码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
代收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房屋等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贷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解读2: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2、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解读:以往纳税人用进项税额“负数”转出来增加进项,调减或少交税款,本次新规出台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如小于零,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接受核实,经核实无问题后才能解锁,否则无法开具发票。

3、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解读1:即征即退若未做资格备案,“即征即退”栏次为暗项,纳税人无法填报。

解读2:除了小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外,享受其他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未备案,先申报享受”,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尽管对于此类比对异常信息,税务机关会直接进行解锁,但往返税务机关和税控锁死导致无法开票会给纳税人经营带来不便,建议纳税人在申报免税之前先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报比对相符或者不相符处理

申报比对相符或者不相符要如何处理呢?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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